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涉及「澄清湖大樓」購地案,台北地方法院於5月13日一審判處7年8月徒刑,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針對此案,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金融機構受政府高度監理且為社會大眾所信賴,負責人應以更高標準自我要求,考量外界觀感,應「知所進退」。
目前辜仲諒仍擔任中信金控法人代表董事。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指出,中信金已於5月13日通報「重大偶發」事件,將依規定於7個營業日內函報相關辦理情形,金管會將審慎妥適處理此事。
王允中解釋,依現行「金控或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若負責人尚未受到判決確定,並不符合必須解除董事資格的標準。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辜仲諒目前擔任中信金董事的資格並無問題。
然而,王允中也強調,金融業負責人若涉及司法案件被起訴或判刑,將影響社會大眾對該金融機構的信賴和觀感,可能導致個人行為「外溢」至金融機構,進而損及機構信譽。即使法律未有明確要求,金管會仍希望相關人士能採取高標準自我要求,考量是否有損及金融機構的聲譽。
王允中最後表示,涉及訴訟的金融機構負責人應從維護機構聲譽的角度,思考自身行為對金融機構的影響,並且「知所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