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10次締約方會議(COP10),2月5日即將在巴拿馬召開,已預先提出之文件論及加熱菸議題多達12頁共48項。第10號文件「Comprehensivereportonresearchandevidenceonnovelandemergingtobaccoproducts,inparticularheatedtobaccoproducts,inresponsetoparagraphs2(a)–(d)ofdecisionFCTC/COP8(22)」(註)指出,(1)現有證據顯示,加熱菸是有害的;(2)加熱菸電子設備及菸草柱為互相依存的產品,菸草控制法規應將兩者都規範為「菸品」。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國教行動聯盟及董氏基金會呼籲,政府應正視WHO呼籲,強化加熱菸上市前之審查程序。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秘書長、台大醫院家庭醫學部郭斐然醫師表示,第10號文件指出,現有證據顯示,加熱菸是有害的。從傳統紙菸轉換至加熱菸沒有證據顯示減少危害,也沒有證據顯示加熱菸能協助遠離吸菸。
郭斐然醫師引用COP10文件說明,加熱菸的有害物質包括一氧化碳、多環芳香烴、羰基化合物和其他揮發性有毒物質。雖然不少含量低於傳統菸品,但更有高於傳統菸品者,例如縮水甘油、吡啶、二甲基三硫、乙偶姻和甲基乙二醛等(glycidol,pyridine,dimethyltrisulfide,acetoinandmethylglyoxal),甚至有些毒物是傳統菸品沒有的。在一個最流行的品牌中,有4種物質可能引起癌症,15種對基因結構潛在危害。
郭斐然說,WHO指出目前科學證據不支持菸商所宣稱的「降低暴露」,雖然有些危害物質較傳統菸品少,然而有些物質沒有報告或相反更高;此外菸商宣稱「降低風險」也無法證實,一些呼吸或心血管指標並未改善,而且轉換加熱菸試驗有高比率成為雙重使用者。吸菸者使用加熱菸沒有減少相關慢性疾病的盛行率,沒有任何研究顯示傳統菸品能「完全轉換」至加熱菸。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張哲維說,WHO明確指出「菸草公司的目標很簡單,就是吸引年輕一代對尼古丁成癮,而新興菸品正是菸草公司的捷徑!」菸商除了用「減害」的行銷話術外,通常以加熱菸是電子科技產品吸引年輕人,菸商會將加熱器與菸草柱分開行銷,宣稱加熱器是電子產品不是菸草,而第10號文件明確指出,菸草柱及加熱菸草的電子設備,這兩種裝置缺一不可,故應該將加熱菸視為「一個整合的菸草產品」。
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指出政府已先錯在「加熱菸器未比照菸品管理,導致基本應有的菸盒警示圖文也沒有」,如今亡羊補牢,請政府務必兩者併同審查,至少比照菸品禁止廣告行銷,勿讓新型菸品成菸害防制大漏洞。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台灣禁止電子煙,而加熱菸則是通過審查後可以上市,這已是相當明確的政策。政府應思考的是若草率讓加熱菸通過審查,必將留下無窮的禍害。
姚思遠強調,請政府在加熱菸通過審查上市前,應先溝通與做好5件事:
(1)COP10文件明白指出,減害是菸商最常利用的促銷手段,「健康風險評估」極可能淪為減害的宣傳工具,這是錯誤政策下的產物,亡羊補牢的方法就是政府對外說明時改用較為中性的「加熱菸上市審查」。
(2)請確實取締網路違規案件,亦應對於違法使用者追溯其供應源頭。
(3)不可通過加熱菸以「IQOS」名稱(會誤導可藉以戒除紙菸)在台上市。
(4)COP10文件指出「防止非吸菸者和青年開始使用,並特別注意弱勢族群」,請政府將「吸引20歲以下年輕人使用」影響報告列入加熱菸審查必要條件。
(5)COP10文件指出應「限制使用未成年人喜歡的香味和禁止添加藥理活性物質」,政府目前預告只禁止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明顯不足,請政府速公告禁止所有加味菸品(包含現在申請上市的加味加熱菸品)。
註:
第10號文件「關於新型和新興菸草製品,特別是加熱菸草製品的研究和證據的綜合報告,響應FCTC/COP8(22)決定第2(a)–(d)段」出處: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who-fctc-cop10-source/Main%20documents/fctc-cop10-10-en。__pdf
COP10公佈文件清單:
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who-fctc-cop10/Main%20documents/index.html
世界衛生組織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10次締約方會議(COP10),2月5日即將在巴拿馬召開,已預先提出之文件論及加熱菸議題多達12頁共48項。第10號文件「Comprehensive report on research and evidence on novel and emerging tobacco products, in particular heated tobacco products, in response to paragraphs 2(a)–(d) of decision FCTC/COP8(22)」(註)指出,(1)現有證據顯示,加熱菸是有害的;(2)加熱菸電子設備及菸草柱為互相依存的產品,菸草控制法規應將兩者都規範為「菸品」。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國教行動聯盟及董氏基金會呼籲,政府應正視WHO呼籲,強化加熱菸上市前之審查程序。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秘書長、台大醫院家庭醫學部郭斐然醫師表示,第10號文件指出,現有證據顯示,加熱菸是有害的。從傳統紙菸轉換至加熱菸沒有證據顯示減少危害,也沒有證據顯示加熱菸能協助遠離吸菸。
郭斐然醫師引用COP10文件說明,加熱菸的有害物質包括一氧化碳、多環芳香烴、羰基化合物和其他揮發性有毒物質。雖然不少含量低於傳統菸品,但更有高於傳統菸品者,例如縮水甘油、吡啶、二甲基三硫、乙偶姻和甲基乙二醛等(glycidol, pyridine, dimethyl trisulfide, acetoin and methylglyoxal),甚至有些毒物是傳統菸品沒有的。在一個最流行的品牌中,有4種物質可能引起癌症,15種對基因結構潛在危害。
郭斐然說,WHO指出目前科學證據不支持菸商所宣稱的「降低暴露」,雖然有些危害物質較傳統菸品少,然而有些物質沒有報告或相反更高;此外菸商宣稱「降低風險」也無法證實,一些呼吸或心血管指標並未改善,而且轉換加熱菸試驗有高比率成為雙重使用者。吸菸者使用加熱菸沒有減少相關慢性疾病的盛行率,沒有任何研究顯示傳統菸品能「完全轉換」至加熱菸。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張哲維說,WHO明確指出「菸草公司的目標很簡單,就是吸引年輕一代對尼古丁成癮,而新興菸品正是菸草公司的捷徑!」菸商除了用「減害」的行銷話術外,通常以加熱菸是電子科技產品吸引年輕人,菸商會將加熱器與菸草柱分開行銷,宣稱加熱器是電子產品不是菸草,而第10號文件明確指出,菸草柱及加熱菸草的電子設備,這兩種裝置缺一不可,故應該將加熱菸視為「一個整合的菸草產品」。
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指出政府已先錯在「加熱菸器未比照菸品管理,導致基本應有的菸盒警示圖文也沒有」,如今亡羊補牢,請政府務必兩者併同審查,至少比照菸品禁止廣告行銷,勿讓新型菸品成菸害防制大漏洞。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台灣禁止電子煙,而加熱菸則是通過審查後可以上市,這已是相當明確的政策。政府應思考的是若草率讓加熱菸通過審查,必將留下無窮的禍害。
姚思遠強調,請政府在加熱菸通過審查上市前,應先溝通與做好5件事:
(1)COP10文件明白指出,減害是菸商最常利用的促銷手段,「健康風險評估」極可能淪為減害的宣傳工具,這是錯誤政策下的產物,亡羊補牢的方法就是政府對外說明時改用較為中性的「加熱菸上市審查」。
(2)請確實取締網路違規案件,亦應對於違法使用者追溯其供應源頭。
(3)不可通過加熱菸以「IQOS」名稱(會誤導可藉以戒除紙菸)在台上市。
(4)COP10文件指出「防止非吸菸者和青年開始使用,並特別注意弱勢族群」,請政府將「吸引20歲以下年輕人使用」影響報告列入加熱菸審查必要條件。
(5)COP10文件指出應「限制使用未成年人喜歡的香味和禁止添加藥理活性物質」,政府目前預告只禁止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明顯不足,請政府速公告禁止所有加味菸品(包含現在申請上市的加味加熱菸品)。
註:
第10號文件「關於新型和新興菸草製品,特別是加熱菸草製品的研究和證據的綜合報告,響應FCTC/COP8(22) 決定第 2(a) – (d) 段」出處:https:/ / storage.googleapis.com/who-fctc-cop10-source/Main%20documents/fctc-cop10-10-en 。_ _ pdf
COP10公佈文件清單:
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who-fctc-cop10/Main% 20document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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