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於5月1日正式開始,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報扶養親屬時需注意相關規定。一名納稅人將長期失業的哥哥列為「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主張9.2萬元免稅額,但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而遭剔除,後續訴願也被駁回。
根據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阿強在111年度綜所稅申報中,將成年哥哥阿志列為扶養親屬並申請免稅額。阿強主張哥哥因長期失業無收入,屬於「無謀生能力」者,但稅局審核後認為不符合規定而予以剔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必須符合以下三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北區國稅局強調,單純因失業而無收入的情況,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法定條件。提醒納稅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