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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案辯護團指控違法監聽遭駁回 桃園地院裁定監聽譯文具證據能力

鄭文燦出庭。資料照片 鄭文燦出庭。資料照片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華亞科學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受500萬元賄款,其辯護律師團主張檢調取得的監聽內容屬於「違法監聽」,應予排除。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相關程序瑕疵並未嚴重侵害被告防禦權,且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裁定監聽譯文均具有證據能力。

鄭文燦的辯護律師團由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等知名律師組成,在歷次庭審中針對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及黃芷蓁等人的通訊監察內容進行勘驗。辯護團指出,檢調在監聽上述被告時意外錄到廖俊松與鄭文燦的通話內容,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後續對鄭文燦的監聽應歸類為「另案監聽」,檢方須在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然而檢方並未依規定辦理卻持續監聽,因此相關監聽內容及衍生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

對此,檢方在法庭上反駁表示,行賄與收賄屬於對向犯罪,監聽行賄者勢必涉及收賄者的通話,檢察官基於法律確信,認定相關內容仍屬「本案監聽」範圍,並無刻意規避法院監督的意圖。

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檢方監聽廖俊松期間意外錄得與鄭文燦的通話,確實屬於「另案監聽」性質,但檢方在監聽期間均依規定製作期中報告書並陳報法院,並非完全未經法定程序呈報,因此認定檢方已履行自我監督義務,並非假借名目進行惡意監聽。

合議庭進一步援引「權衡法則」進行分析,指出貪污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大犯罪,對國家法益造成嚴重侵害。相較之下,監聽錄得的通話內容多為雙方約定見面或討論土地開發程序,並未直接提及或暗示行賄、收賄情事,對鄭文燦秘密通訊自由的侵害程度尚屬輕微。

合議庭強調,針對監察對象所涉行賄罪嫌,在合法監聽期間取得涉及公務員的監聽內容,既非出於惡意的非法監聽,便不應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經綜合審酌違背法定程序的客觀情節、檢方主觀意圖及公共利益維護等因素,最終裁定本案監聽內容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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