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被指控在2021年至2022年間的聚會中,將屁股對準男性友人的臉部放屁,導致該友人感到受辱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0萬元精神損失。經過約3年的法律程序,高雄簡易庭最終判決李姓男子無罪。
根據法院判決書,原告男子聲稱在友人聚會期間遭到李姓男子不當行為侵犯,感到極度羞辱,因此提出民事求償。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李姓男子完全否認有此行為。雙方共同傳喚的洪姓友人出庭作證時表示,他與兩人的交情程度相當,但並未目睹所謂的放屁事件發生。
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認為,由於原告無法提供確切證據證明李姓男子確實做出了將屁股對準其臉部放屁的行為,且共同友人的證詞可採信,因此判決被告李姓男子無需賠償。法院也表示,當事人對此判決仍有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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