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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申請台灣定居新規定:須提交放棄護照公證書 10月31日實施

內政部宣布,自10月3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時,除了需提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的公證書外,還必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此項修法已於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生效。

這項修正是為落實賴清德總統針對中國威脅所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於今年7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及第31條,將原本要求提交「喪失原籍證明」的規定,修改為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內政部表示,此舉是為了落實賴總統今年3月宣示的「5大國安統戰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確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時,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根據大陸委員會的函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中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意指申請人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包括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此修正旨在避免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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