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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訂電業規則 儲能業須取得執照參與電力交易

經濟部能源署於7月22日預告修正「電業登記規則」,未來儲能、需量反應等「特定電力供應業」必須先取得特定電力供應業執照,才能在電力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此外,容量超過20MW的儲能設備,在申請地用審查前必須召開地方說明會,增加資訊透明度。

能源署官員表示,目前國內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併網型儲能或需量反應業者共108家,總容量達2102.3MW,相當於國內兩座最大火力機組的裝置容量。其中儲能業者93家約1500MW、需量反應12家、自用發電設備6家(有3家同時經營儲能與需量反應)。

根據修正草案,儲能資源申請需經過同意備案及成立給照兩個階段。儲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等規定,超過20MW的大型設備更需在申請地用審查前舉辦地方說明會,提升民眾知情權。而需量反應業者(即聚合商)因無實體儲能設備,採取低度管理方式,只需提交計畫書、合作意向書後申請執照即可。

針對儲能設備安全性,修正草案要求業者申請時須檢附經濟部標檢局核發的儲能案場設計審查建議書及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等文件。能源署官員指出,儲能技術在近期風災停電時已被用於南部地區應急,相信隨著時間推移,民眾將逐漸適應這項技術,而安全措施也會持續強化。

此次修正預告期為30天,公告實施後,既有參與電力交易平台業者須在一年內完成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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