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曾於民國109年間起訴張姓女子及其家族成員共8人,指控他們向精神科醫師誇大精神頹廢等症狀,藉住院詐領保險理賠金額高達新台幣5570萬餘元。然而,經過司法審理,一審及二審均判決被告無罪。
此案源於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金融及犯罪防制中心會議中,從保險公司獲悉張女家族可能涉及詐保行為,隨後指揮調查局展開調查,並由健保署提供相關醫療申報資料協助判讀。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包括:被告8人均經醫師診斷確實患有精神疾病而安排住院,且各醫院對住院均有其診斷標準及程序。案件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後,法院指出8名被告中有1人於今年1月間死亡而改判公訴不受理,其餘7人仍維持無罪判決。
二審法院強調,被告等人都是經由主治醫師診斷後,認為有住院需求而安排住院進行觀察、治療或復健,難以認定各醫師均因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此外,檢方曾聲請將被告病歷資料送請亞東紀念醫院、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進行鑑定,但均遭到拒絕。
二審合議庭最終認為,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的主治醫師及醫療團隊均是受詐騙而安排住院,因此難以認定被告等人有檢察官指控的詐欺犯行,駁回檢察官上訴請求,全案至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