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某國中一名被列為高關懷的9年級女學生,於2020年11月離校後在附近市場頂樓墜樓身亡,校方直到3個半小時後才發現學生失蹤,高等法院判決校方須賠償264萬餘元。
根據案情,該名女學生在2020年11月的一個上午10點前離開校園,前往附近市場頂樓後墜樓。校方直到中午才發現學生不見,並在下午2點44分由民眾發現女學生倒臥市場地面。雖緊急送醫,但女學生因創傷性休克不治身亡。
女學生家屬提出國賠訴訟,主張校方明知該生為高關懷學生且有自傷行為,卻未落實輔導機制及進行校安通報。此外,校方安全管理不當,導致學生能輕易離校且無人察覺,錯失急救時機,因此請求賠償600餘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校方無疏失而駁回請求,但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現逆轉。高院指出,依據《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校方有控管學生人數的義務,但專任輔導老師和班級導師均未注意該生狀況,未盡保護學生的責任。
然而,高院也認為女學生家長對孩子有保護教養義務,且事發前5日的病歷顯示女學生有極高自殺風險,但家長仍讓其上學且未告知校方,亦有疏失。最終,高院判定校方與家長各負50%責任,校方須賠償264萬餘元。此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