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因涉及性騷擾及霸凌指控,曾向行政院自請調查。行政院調查報告認定其行為構成性別歧視及性騷擾,導致謝曉星遭免職並移送監察院調查。不滿調查結果的謝曉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調查報告無效,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事件源於民國111年10月,謝曉星被指控涉及性騷擾,經向行政院自請調查後,由時任秘書長李孟諺召集組成性平事件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112年1月調查報告出爐,謝曉星隨即遭行政院免職並移送監察院,後被監察院彈劾,目前案件正在懲戒法院審理中。
調查報告指出,謝曉星在選任秘書或機要人員時,因性別而有不當差別待遇,且關注受僱者身高、年齡、外貌等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私人問題,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性別歧視。此外,他對部分女性部屬有緊盯注視、過度接近或肢體接觸,以及評論女性部屬身材、化妝或衣著等言行,成立敵意性工作環境的性別騷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調查報告僅是行政院為釐清謝曉星言行是否涉及性騷擾而做的調查說明,並無對謝曉星具體處置或建議如何處置,主要用途是供行政院參考,並未對謝曉星產生法律上規制效力。法院指出,調查報告既非行政處分,也非法律關係本身,無從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因此認定謝曉星提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裁定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