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法條文日前三讀通過,使核電廠延役成為可能。環境部長彭啓明14日表示,依現行法規,核電廠延役或重啟不需進行環評,但他建議核安會可參考環評審查程序,建立公開透明的公民參與機制。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規定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後若需繼續運轉,經營者可申請換發執照,換發後的運轉執照最長有效期限為20年。
彭啓明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台灣的核一、核二、核三廠興建時都未進行環評,核四廠雖有環評但未成功建成。依現行法規,核電廠延役或重啟不需環評,若要進行環評則必須修改環評法。相較之下,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則必須進行環評。
彭啓明認為「現行法規邏輯很奇怪」,運轉40年的老舊電廠延役或重啟不需環評,但除役卻需要。他表示環評法正在檢討中,希望今年下半年能匯集各界意見後啟動修法。不過他也提醒,若修改環評法,需一併考慮其他類似案例,如焚化爐重新整改等,以避免一次新增過多環評案件,超出環境部量能或社會接受程度。
彭啓明強調,環境部並非核能主管機關,但仍建議核安會若要推動核電延役或重啟,應參考環評審查程序,建立讓全民參與的公開透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