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速公路內線車道是否屬於超車專用?駕駛以速限容許上限110公里行駛內線時,是否還須讓道給更快車輛?這一長年爭論不休的問題,再度引發民眾熱議。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駕駛人行車速度雖未超過最高速限,但行車速度過慢或其他方式妨礙交通正常行進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內線車道雖容許小型車在不堵塞交通的情況下以最高速限(如110公里/時)行駛,但法規並未明確定義何謂「不堵塞行車」。實務上,若後車因前車佔用內線而無法超車,即使前車行駛合法速度,仍可能被警方認定有妨礙交通之虞。
一名駕駛人分享自身經驗:「我開110在內線,後車閃燈逼車,我沒讓道,結果被檢舉了。我不違法,為何要讓違規者?」
然而交通專家指出,雖然法條未強制讓道,但內線屬於設計上以「超車為主」的通行邏輯,駕駛人若完成超車,應儘速返回外線道,以利整體交通效率,並避免引發追撞或爭執。
目前,台灣警方針對「長時間佔用內線道」、「內線龜速」等情形,已有逐步加強執法趨勢,並可依據錄影等證據進行舉發。
交通部表示,將持續加強用路觀念宣導,強調內線道非「私人高速道」,鼓勵駕駛人善用各車道資源,確保行車安全與通行順暢。
台灣高速公路內線車道是否屬於超車專用?駕駛以速限容許上限110公里行駛內線時,是否還須讓道給更快車輛?這一長年爭論不休的問題,再度引發民眾熱議。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駕駛人行車速度雖未超過最高速限,但行車速度過慢或其他方式妨礙交通正常行進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內線車道雖容許小型車在不堵塞交通的情況下以最高速限(如110公里/時)行駛,但法規並未明確定義何謂「不堵塞行車」。實務上,若後車因前車佔用內線而無法超車,即使前車行駛合法速度,仍可能被警方認定有妨礙交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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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則與相關法規知識
1. 國際慣例比較:許多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等採用「靠右行駛原則」(Keep-Right Rule),明確規定內側車道僅供超車使用,超車完成後必須回到右側車道。德國高速公路(Autobahn)特別嚴格執行此規定,不論車速多快,超車後都必須返回右側車道,違者可處罰款。
2. 超車道設計原理:內線車道作為超車道的設計理念源於交通工程學中的「車流分離原則」,目的是提高整體道路容量和通行效率。當所有車輛都能遵循「超完即靠右」原則時,道路通行效率最佳。
3. 「不堵塞行車」的專業解釋:交通工程學上,「堵塞」不僅指完全阻礙通行,還包括影響交通流的順暢度。當一輛車使後方車輛需要減速或改變行駛路線時,技術上已構成「交通阻礙」。
4. 法規演變:台灣高速公路管理規則多年來經過多次修訂。早期規定更傾向於絕對的「內線僅供超車」,現行法規在2015年修正後增加了小型車可在不堵塞情況下行駛內線的例外規定。
5. 國道交通執法現況:交通警察目前主要透過路口監視系統、警車巡邏和民眾檢舉等方式執法。針對佔用內線車道的執法,多採「蒐證逕行舉發」方式,需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行為已造成交通阻礙。
6. 駕駛安全教育:專業駕駛教育中普遍建議採用「防禦性駕駛」(Defensive Driving)理念,即使在法律允許情況下,也應避免可能導致衝突的駕駛行為,包括長時間占用內線導致後車不滿的情況。
7. 罰則與爭議:目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的「妨礙交通正常行進」條款進行裁罰時,常因主觀認定不同而有爭議,部分案例在進入行政訴訟後獲得撤銷處分的判決。
一名駕駛人分享自身經驗:「我開110在內線,後車閃燈逼車,我沒讓道,結果被檢舉了。我不違法,為何要讓違規者?」
然而交通專家指出,雖然法條未強制讓道,但內線屬於設計上以「超車為主」的通行邏輯,駕駛人若完成超車,應儘速返回外線道,以利整體交通效率,並避免引發追撞或爭執。
目前,台灣警方針對「長時間佔用內線道」、「內線龜速」等情形,已有逐步加強執法趨勢,並可依據錄影等證據進行舉發。
交通部表示,將持續加強用路觀念宣導,強調內線道非「私人高速道」,鼓勵駕駛人善用各車道資源,確保行車安全與通行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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