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舊制房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應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前陣子最新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其提示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民眾賣掉新北舊制房地的成交金額雖小於4千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高於75萬元,按財政部新規計算交易所得。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以新北市的交易門檻為例,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而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是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的每坪單價(每坪單價)為120萬元以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則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為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是300萬元,張先生因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張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pide;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的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300萬元&pide;(300萬+700萬元)】,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是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且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可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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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舊制房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應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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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的相關延伸知識:
1. 房地合一稅制分為新舊制:台灣的房地交易課稅分為新舊制,分界點為104年12月31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稅率從15%到45%不等,按持有期間長短決定稅率。而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即文中所稱的舊制房屋)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5%至40%課稅。
2.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計算方式:若有完整的取得成本及交易資料,可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計算;若無法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則依財政部訂定的計算規定估算所得。
3. 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這是政府用於計算稅賦的基準。房屋評定現值是由稅捐機關依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公告土地現值則是由地政機關評定的土地價格,通常低於市價。這兩項數值在計算舊制房屋交易所得時扮演重要角色。
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此條文規定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為課稅或處罰處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有利及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事項一律注意。這讓舊屋交易的納稅人在缺乏原始成本資料時,可以請求稽徵機關協助查明,以確保稅負合理。
5. 房地交易稅負的區域差異:財政部根據不同地區的房價水準,訂定不同的「一定金額門檻」,反映出台灣各區域房價差異大的現實。臺北市門檻最高(6,000萬或每坪120萬),新北市次之(4,000萬或每坪75萬),顯示北北地區房價居高不下的現況。
6. 稅務申報期間:個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但今年因應節日調整至6月30日,民眾應在此期間內完成申報。
7. 車位交易稅務處理:車位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有特別規定,通常需要從總價中扣除,再計算房屋部分應課徵的所得稅,如文中案例所示。
財政部前陣子最新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其提示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民眾賣掉新北舊制房地的成交金額雖小於4千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高於75萬元,按財政部新規計算交易所得。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以新北市的交易門檻為例,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而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是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的每坪單價(每坪單價)為120萬元以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則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為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是300萬元,張先生因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張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pide;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的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300萬元&pide;(300萬+700萬元) 】,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是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且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可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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