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日前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規定自5月7日起,所有輸往美國的貨物必須在出口報單上明確標示是否為台灣產製。此舉配合經濟部貿易署公告,要求輸美國貨品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根據新規定,輸往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的貨物,必須在出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填報產地資訊。若為台灣產製須填報「YT」,非台灣產製則填「NT」。若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未依規定填報,海關將不予受理報關。
關務署提醒,為避免延誤出口通關程序,報關業者在受託申報符合條件的報單前,應先取得貨物輸出人提供的聲明書正本,才能向海關申報。海關核定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者,貨物輸出人需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通關方式為C1(免審免驗通關)者,海關將通知輸出人於3日內補送聲明書,未依規定提供者將予以裁罰。若業者涉及聲明不實,將移交貿易署處罰,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關務署強調,此措施旨在防止其他國家貨物透過台灣違規轉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呼籲輸出人配合新措施,若委託報關業者代為申報,務必在報關前依規定填妥聲明書並簽章。關務署網站已設立「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提供廠商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