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強對外投資審查機制,明確規範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對外投資案件,須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防止關鍵技術外流,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
修正後的產創條例第22條擴大了對外投資審查範圍,不再僅限於15億元以上的投資案件。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目的是避免產業關鍵技術外流,防止台灣成為技術外流的破口,同時也能集中行政資源審查高風險投資案件,提升整體審查效率。
此次修法也首次增訂罰則規定,新增第67條之3明定,公司若未經核准即實行投資,將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以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對於已實行投資但違反相關規定,如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情形,且未依規定改正者,也可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
針對工商團體反映的規範不明確及罰則過於嚴苛等疑慮,經濟部表示,關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和金額等具體規定,將廣納各界意見,待子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該條文的正式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