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死亡前2年內 贈與弟媳20萬、朋友10萬元 算遺產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甲先生於民國115年2月20日死亡,他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20萬元贈與弟媳婦、以及贈與10萬元給一位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的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該受贈人對象,以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因甲先生的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因此甲贈與弟媳的20萬元,應併入甲的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至於甲先生的朋友,因不屬於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因此甲贈與這位朋友的10萬元,就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都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特定親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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