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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一審遭判2年徒刑 法院痛批怠忽職守且毫無賠償誠意

台北地方法院今(16)日就男童剴剴遭虐致死案作出一審宣判,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社工陳尚潔依過失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法院認定陳尚潔身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的關鍵角色,卻消極怠於作為,犯後更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至今未與剴剴外婆達成調解,也未展現任何賠償意願,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極為重大。

根據判決內容,陳尚潔擔任兒盟收出養社工,負責媒合兒童收出養及家庭聯繫、訪視輔導、出養前身心狀況追蹤等業務。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而經轉介兒盟出養,陳尚潔收案後,由兒盟安排交給保母劉彩萱進行全日托育。然而在民國112年9月1日至12月24日的托育期間,剴剴遭劉彩萱以綑綁、蒙眼、長時間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非人道毆打等方式長期凌虐。

法院指出,陳尚潔透過3次訪視,已明確知悉剴剴額頭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至4顆、頭髮稀疏且額頭反覆出現新舊瘀傷,與交付托育前的狀態呈現巨大落差,外表判若兩人。然而陳尚潔竟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應負的積極作為義務與客觀注意義務,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的卸責說詞。

判決進一步指出,由於缺乏有效監督,劉彩萱變本加厲升級凌虐行為,使未滿2歲且毫無求救能力的剴剴,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入孤立無援的處境。剴剴因遭受不當傷害及精神虐待而罹患憂鬱症,全身至少42處留有人為暴力、蓄意、反覆且長期的身體虐待傷勢,最終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1時許因低血容性休克不幸死亡。

就有罪理由部分,法院認定陳尚潔具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進行危險源控制及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負有協同兒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死亡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合議庭同時強調,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是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個人」,而非在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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