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竹田鄉長吳振中因涉嫌在招考清潔隊員過程中收受90萬元賄賂,販售公職職位,遭屏東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褫奪公權4年。監察院今(16日)審查認定其違失情節重大,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吳振中自111年12月25日就任竹田鄉長後,利用其對鄉公所清潔隊員的人事進用及核定權力,期約收受新臺幣90萬元作為錄取特定人選謝姓男子擔任清潔隊員的對價。吳振中於112年4月20日將預計任用的4人名單拍照存於手機中,待該4人於公告期間報名並參與面試後,即依名單圈選為錄取人員,竹田鄉公所隨後於同年5月10日公告錄取結果。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公務廉潔性的信賴。
彈劾案文進一步指出,吳振中除賣官牟利外,更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的意圖,在甫當選後即仗恃鄉長身分干預機關人事決定,數度指示時任清潔隊長設法解僱4名仍在試用期間的清潔隊員,迫使清潔隊長捏造不實考核理由並據以終止勞動契約。此舉經屏東地院認定屬權利濫用而不生效力,並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監察院認為,吳振中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的行為,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的意旨,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嚴重戕害公務體系運作的公正與中立性,惡性重大。
監察院強調,吳振中的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依法審理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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