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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員工IG揭露老闆「外遇行徑」遭求償50萬 台南地院認定屬合理評論判決駁回

台南一名男子離職後在Instagram發文爆料前公司老闆私生活不檢點,內容提及對方「在外偷吃」、「開老婆買的跑車載其他女性外出」、「情人節還買禮物加紅包送給第三者」等情節,前老闆認為名譽嚴重受損,憤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50萬元並請求法院命被告刪除貼文、禁止再行散布相關內容。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貼文屬於可受公評事項之適當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判決原告敗訴。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網路言論因無國界特性,只要資訊能透過接收端設備被閱覽,該地點即可能構成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本案管轄權並無疑義。而案件核心爭點在於,該篇IG貼文是否已逾越言論自由的合理界線,進而構成對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侵害。

經法院審酌,該貼文先前已經檢察官偵查,認定內容未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嫌,並作出不起訴處分。此外,一般閱覽者無法僅憑貼文內容直接辨識出所指涉的對象為原告本人,對其社會評價的實質影響相當有限。

法院同時考量原告的職業身分與社會角色。原告身為保險經紀人且擔任公司負責人,其職務性質涉及高度信賴關係與公共性,個人言行並非完全屬於純粹私人領域。判決進一步闡述,當個人私生活行為已牽涉職場秩序、公司治理或員工權益等層面時,即可能成為社會大眾「可受公評之事」。在此前提下,發言者若經過合理查證,且評論內容未逾越必要範圍,其言論即應受到法律保障。

法院綜合判斷後認為,本案貼文內容並非憑空捏造,且與職場關係及群體互動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應歸屬於可受公評範疇內的合理評論,難以認定已侵害原告的隱私權或人格權。據此,法院判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刪除貼文及禁止散布等主張均無理由,全數予以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本案再度凸顯網路時代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護之間的微妙平衡。網路發言固然享有自由保障,但並非毫無邊界;而個人隱私的範圍,在特定社會角色與公共利益的交織下,也可能被重新界定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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