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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漁民勾結中國人士走私逾5噸牡蠣 遭判刑1年

海巡署偵防分署連江查緝隊114年9月間於馬祖外海查獲本國籍「吉」字號漁船從中國走私牡蠣,總重逾5公噸。資料照片/連江查緝隊提供 海巡署偵防分署連江查緝隊114年9月間於馬祖外海查獲本國籍「吉」字號漁船從中國走私牡蠣,總重逾5公噸。資料照片/連江查緝隊提供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連江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跨境走私牡蠣案件,一艘「吉」字號漁船去年9月間自中國走私帶殼牡蠣超過5公噸,涉案的陳姓漁民經連江地檢署提起公訴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男早在去年便曾因走私牡蠣遭到判刑,卻未記取教訓、悔過自新,再度透過一名真實身分不詳、綽號「老王」的中國人士,安排將產地為中國的帶殼牡蠣放置於事先約定的海域,並指示同案另一名陳姓被告駕駛漁船前往取貨。兩人分別於去年8月27日及9月2日,兩度前往南竿鄉芙蓉沃西方約2.5浬海域,先後取回614公斤及5,147.8公斤的帶殼牡蠣,合計走私數量高達5,761.8公斤。

不過,這起走私行動早已被專案小組掌握動態,連江查緝隊在現場進行攔查,當場查獲全數走私牡蠣。法院審理認為,走私物品數量龐大、情節非屬輕微,不僅損害台灣關稅貿易利益及社會秩序,更危及食品衛生安全,同時對從事合法養殖及捕撈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

連江地院於審理過程中,考量兩名被告犯後均能及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可取。法官並衡酌陳男平日在市場販賣冷凍食品、月收入約2萬元,另一陳姓被告目前無業等生活狀況,依懲治走私條例中的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主嫌陳男有期徒刑1年;另一名陳姓被告則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須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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