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阿賢(化名)與前女友小樂(化名)交往期間同居於租屋處,後因感情生變,小樂提出分手。2023年1月某日,小樂為冷靜情緒先行前往朋友家暫住,但阿賢不斷致電尋人,小樂決定返回租屋處當面說清楚。當晚兩人未能談出結論,阿賢提議先休息隔天再談,不料隔日他準備出門上班前,要求小樂「最後再愛一次」,遭到明確拒絕後,竟不顧對方意願強行性侵得逞。
事後阿賢極力否認犯行,辯稱兩人當時仍為同居男女朋友,並未違反對方意願。他指出小樂聲稱有反抗哭泣,卻未大聲呼救,事發後也未立即報警或驗傷,反而留下來與他共進晚餐,之後甚至一同尋找新租屋處、以親密稱呼相待,直到半年後才正式分手。阿賢更聲稱,分手後小樂多次要求復合未果,才轉趨激烈,不僅四處張貼指控他為性侵犯的廣告,還以噴漆方式騷擾,他甚至為此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阿賢還特別強調,自己即將赴美工作、年薪高達三百萬元新台幣,主張小樂是因不滿被分手且心生嫉妒,才基於報復心理提出控訴,企圖迫使他放棄高薪工作機會。
然而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小樂對案發經過指證明確。小樂前一天前往朋友家暫住時,身上已有多處瘀青,並曾向朋友傾訴遭受暴力對待,言談間流露出明顯恐懼。更關鍵的是,阿賢在事發後傳送的訊息內容形同自白,他向小樂表示「對不起剛剛衝動了」、「會痛嗎」、「對不起我腦袋不理智,真的很怕你走」,而小樂則質問「到底我為什麼被你傷害完」、「被你強暴完還要等你一起吃飯」、「然後你不用負責直接走人」,對話內容與小樂指控高度吻合。
台中地方法院綜合全案事證,認為阿賢所辯不足採信,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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