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沈慶京捐210萬為行賄前金 柯文哲犯後態度不佳成重判關鍵
法院認定210萬政治獻金為行賄前金、犯後態度成重判關鍵。翻攝畫面
法院認定210萬政治獻金為行賄前金、犯後態度成重判關鍵。翻攝畫面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就京華城弊案作出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合併遭判處17年有期徒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則被判處10年徒刑。法院認定,沈慶京透過人頭捐贈給台灣民眾黨的210萬元政治獻金,實質上為京華城容積獎勵案的行賄「前金」,柯文哲與沈慶京之間存在明確的對價關係,加上柯文哲犯後態度不佳,成為法院從重量刑的重要依據。
台北地院合議庭下午宣判,其中政治獻金部分,柯文哲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3年6個月、2件公益侵占罪各2年與3年6月、背信罪2年半,合併判處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2020年2月20日上午,時任台北市長的柯文哲在市長室與沈慶京單獨密會約一小時,陪同沈慶京赴約的朱亞虎雖在室外等候、未參與會談,但目睹沈慶京離開時「面露滿意微笑」。法院據此認定,會談結果對沈慶京具有正面意義,而會談之後,台北市府隨即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的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沈慶京的方向推動,顯示雙方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對價合意」,達成期約賄賂的犯意聯絡。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在偵辦過程中力推的關鍵證據「小沈1500」,主張柯文哲因護航京華城案而收受1500萬元賄賂,但合議庭最終並未採納。法院認定,記載「小沈1500」的EXCEL工作簿檔案雖為柯文哲自行記錄,且「小沈」確實指的是沈慶京,但除了該檔案的文字記載外,並無任何「確實完成交付」的證據,更缺乏補強證據以查明其真實性。合議庭強調,依法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在欠缺必要補強證據、未達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下,無法單憑被告自白與法官自由心證,認定「小沈1500」為賄賂款項。
此外,檢方曾主張柯文哲在競選2024年總統期間,曾告訴競選總幹事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試圖以此佐證沈慶京已交付1500萬元。然而合議庭認為,這段對話存在解釋空間,比較可能是指沈慶京以7個人頭捐給民眾黨的210萬元政治獻金,而非1500萬元。
在容積獎勵的合法性方面,合議庭直言,京華城取得的20%容積獎勵違反通案性與平等原則,且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而土管條例第25條已明文「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上限。北院判定,該筆政治獻金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已構成收賄;同時,容積獎勵欠缺法律依據且違反平等原則,屬明知違法仍圖利特定業者,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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