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日(26日)下午針對京華城容積獎勵案、民眾黨政治獻金案等四大案進行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結果,柯文哲所涉貪污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3年6月;另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選辦公室員工薪資的背信罪則判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凡「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此判決結果對柯文哲未來的政治前途影響深遠。
本案源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獎勵及柯文哲政治獻金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等共11人,檢方當時具體求處柯文哲合計28年6月徒刑。
全案依起訴內容分為四大區塊,分別為「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及「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其中柯文哲涉及前三案。
台北地方法院歷經逾一年審理,今日下午進行一審宣判,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黃景茂、張志澄等被告均親自到庭聽判。北院隨後將進一步說明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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