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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2男到工廠找人討債遭報警移送 法院審理結果大逆轉裁定不罰

高雄市蔡姓男子與王姓男子因與陳姓男子存有債務糾紛,今年1月間前往陳男任職的公司欲當面處理債務問題。兩人先進入辦公室接待處向員工詢問陳男是否在場,得知對方未上班後便離開辦公室,隨後在廠區大門外停留抽菸。公司員工因感到不安而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兩人移送法辦。

小港分局指出,蔡男與王男於1月29日中午12時49分許抵達陳男任職公司,兩人未經允許即進入辦公室內尋人並四處走動,離開後又在廠區大門口逗留抽菸,導致現場員工心生恐懼,同時影響公司場所安全,因此依《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場所」規定移送高雄簡易庭裁處。

蔡男與王男到庭後均否認有滋擾意圖,兩人表示當天僅是想確認陳男是否有到公司上班,進入辦公室後在接待處詢問員工,獲知陳男不在便隨即離開,過程中並未發生任何衝突或鬧事行為,也沒有刻意擾亂現場秩序。

高雄簡易庭審理後認為,蔡男與王男雖未經許可進入公司辦公室,但綜觀整體行為過程,兩人僅在接待處短暫停留詢問後即自行離開,期間並無大聲叫囂、言語嗆聲、威脅恐嚇或其他足以危害現場安全與秩序的具體行為,尚難認定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亦未達《社維法》所規範「藉端滋擾」之構成要件。

法官在裁定中特別指出,警察機關移送案件時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移送人之行為確已構成違法事實;倘若所提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確信,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不應對當事人施以處罰。最終法院裁定蔡男與王男均不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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