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婚外情與小王激戰4次 自己賠2000元和解 對方卻被判賠15萬元
屏東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屏東一名已婚男子發現妻子(化名小美)與一名男客人(化名阿強)發展出婚外情,兩人不僅交往密切,還發生了4次性行為,令他怒不可遏,決定對阿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美於2023年4月在工作場所認識阿強,雙方在同年5、6月間進一步交往,確立男女朋友關係。小美到庭作證時坦承,交往期間兩人「天天碰面」,前後共發生4次性行為,直到同年7月分手後便未再見面,僅以手機維持一般朋友的聯繫。
人夫主張,阿強明知小美為有夫之婦,卻仍與她發展親密關係,不僅互傳曖昧訊息,更多次發生性行為,嚴重破壞其家庭和諧並侵害配偶權益。而阿強經法院合法通知後,既未出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小美的證詞與雙方對話紀錄內容大致吻合,足以證明兩人確實存在超越友誼的不正當關係。法官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後,認為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金額。
由於阿強與小美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兩人須對人夫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各自應分擔15萬元。然而小美先前已賠償人夫2000元並取得諒解,但這並不代表阿強的賠償責任也同時獲得免除。法官最終判決阿強須賠償人夫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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