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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收賄823萬遭彈劾 監察院全票通過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院今日公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前分局長賴榮俊在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賄賂總計新台幣823萬元,並有洩漏採購機密資訊、假公濟私指使廠商派駐人員處理個人財務等多項嚴重違失行為。經13名監察委員審查後全數同意通過彈劾案,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進行審理。

彰化地檢署於民國111年間偵辦發現,賴榮俊涉嫌向營造業者索收賄款,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名將其提起公訴。交通部隨後也撤銷賴榮俊於104年獲頒模範公務員的資格。

根據監察院調查,賴榮俊自103年至110年間先後擔任高公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竟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連續8年在農曆春節前向廠商收取賄款,累計金額達723萬元。此外,賴榮俊更藉由「國道10號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之機,收受廠商100萬元賄賂後,隨即運用職務影響力介入該案試驗報告之處理程序,最終使廠商僅需提交試驗合格證明書,無須重新進行耗時的試驗報告,藉此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特定廠商。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賴榮俊將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配置的廠商派駐人員當作個人秘書及帳房使用。這些派駐人員雖然領取廠商支付的薪資,卻長期在上班時間聽從賴榮俊調度指揮,並多次協助處理賴榮俊本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與匯款事宜,前後共計11次,涉及金額高達479萬元。不僅如此,賴榮俊在109年及110年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刻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遭裁處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強調,賴榮俊身為高公局高階主管,本應廉潔自律、恪守職責,卻長期收受賄賂、濫用職權,違失情節極為重大,嚴重損害公務機關形象與官箴,已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案由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及葉宜津共同提案,經審查通過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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