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阿輝的駕駛人前年10月間駕車行駛國道,車上載有2名年幼孩童,途中孩子突然拉動車門把手,阿輝擔心車門被打開釀成意外,緊急減速後駛入避車彎暫停,不料此舉遭後方車輛駕駛檢舉「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被裁罰2萬4000元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輝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撤銷原處分,認定阿輝確實遭遇突發狀況,反而點出檢舉人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發於2024年10月,阿輝駕車行經國道4號東向18.1公里處,當時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前方即將進入隧道且車道縮減,右側又有來車持續通過,無法立即變換車道靠右停車。阿輝表示,孩子突然拉動門把的瞬間,他第一時間踩下煞車減速,並透過後照鏡確認車門是否已被打開,隨後才打左方向燈駛入避車彎暫停處理,絕非蓄意在車道上驟然減速。
法官檢視檢舉人提供的行車影像後,確認阿輝確實有驟然減速並緩速前行的情形,接著開啟左方向燈,跨越路面邊線駛入避車彎內暫停,數分鐘後才切回內側車道加速駛入隧道。法官認為,對照影像畫面與阿輝的陳述,車上幼童拉動車門確屬行車途中的突發狀況,且當時外側車道車流不斷,阿輝選擇先減速再駛入避車彎的應變方式合乎常理。
法官進一步指出,從影像中可見檢舉人的車輛與阿輝的車輛之間並未保持4至5組車道線的安全跟車距離,若檢舉人能隨時注意與前車維持足夠間距,即便阿輝驟然減速,也未必會構成行車安全上的危險。綜合所有事證,法官認定阿輝係因突發狀況短暫煞車減速並隨即駛入避車彎,難以構成「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要件,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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