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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搶列報扶養父母引爭議 國稅局公布4大認定順序化解糾紛

隨著今年報稅季前置作業啟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日指出,近年來頻繁出現多名子女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以達節稅目的的情況。為解決此類爭議,目前已訂定4大認定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本人意願、申報扶養者之間的協議、受監護登記者的監護人,以及依實際扶養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南區國稅局局長陳慧綺在例行記者會上透露,過去報稅時常見的扶養爭議多圍繞在子女的列報上,但近年來情況已轉變為兄弟姐妹之間爭相列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背後原因可能涉及手足不睦或其他家庭因素。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若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且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即可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所引發的紛爭,並建立一致的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已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確規範4大認定順序。

第一順序為受扶養直系尊親屬以書面方式表達意願,指定由其中一名子女列報;第二順序為各申報扶養者透過協議,決定由其中一人列報;第三順序針對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經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四順序則是在前三項均無法適用時,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針對實際扶養事實的認定,財政部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涵蓋與受扶養者的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是否負責日常生活起居照料、扶養費支付情形、醫療費用負擔、保險費繳納、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支出、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扶養事實的具體資料。

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甲、乙兩姐弟皆申報扶養年逾80歲且因中風失智的父親,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父親也無法自行表達意願且未受監護宣告,因此前三項順序均無法適用。在查核過程中,甲提供了為父親投保、購買營養品與尿布及探訪紀錄等事證;乙則提出支付父親入住安養護機構費用的證明,以及日常生活照護、就醫陪同與聯繫等相關事證。經逐一審酌後,國稅局認定乙不僅負擔相關費用,還擔任父親的緊急聯絡人並處理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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