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影董事長、前立委蔡正元因涉嫌掏空阿波羅公司案件,台灣高等法院於12月31日作出二審判決,依業務侵佔罪判處蔡正元3年6個月徒刑,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6個月,並宣告沒收2.8億元犯罪所得。法院同時裁定,業務侵佔罪部分不得再上訴,已經定讞。
根據起訴內容,蔡正元在處理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過程中,利用擔任阿波羅公司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非法掏空公司資產約新台幣2.8億餘元,並故意遺漏多項會計事項。台北地檢署除了起訴蔡正元外,也一併起訴其妻子洪菱霙及岳父洪信行。
一審時,台北地院判處蔡正元3年6個月徒刑,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並沒收2.8億元犯罪所得,而洪菱霙與洪信行則獲判無罪。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雖撤銷原判部分內容,但仍維持對蔡正元的刑期,並將未扣案犯罪所得金額調整為2億3919萬7983元予以沒收,同時宣告沒收洪菱霙因蔡正元違法行為而取得的4113萬元犯罪所得。
高院表示,蔡正元的業務侵佔罪部分已不得再上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仍可上訴。洪菱霙、洪信行等人的業務侵佔罪部分也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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