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吳姓男子因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公共空間,使用近4年後收到社區管委會通知要求拆除,否則將處以新台幣1000元罰款。吳男認為是建商銷售人員誤導所致,因此提告建商,要求賠償拆機重新安裝費用共50萬元。
根據判決書,吳男於109年向建商購入該社區房屋,並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2樓車道入口右上方處。然而,社區管委會於113年通知吳男,以該處為公共空間為由,要求限期拆除室外機。
吳男主張是因銷售人員誤導才將室外機裝在該處,而拆除重新安裝費用需要50萬元。建商則反駁從未允諾或指示吳男將室外機裝在該處,且購屋契約書明確規定分離式冷氣主機應設置於各戶陽台或雨遮內。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吳男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室外機安裝位置是銷售人員指示,且建商提出的契約中已明確規定冷氣主機安裝位置,吳男也在約定書上簽名蓋章確認。因此法官駁回吳男請求,判建商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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