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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修訂招生規定 強化學術誠信審核機制

台灣大學於今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正「國立台灣大學學士班招生規定」第11條,針對入學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制定更完善的處置機制。此修法源於今年台中一名女高中生因科展作品抄襲事件,在錄取台大醫學系後被撤銷資格的案例。

根據修訂後的規定,台大將涵蓋所有入學管道,包括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奧林匹亞薦送等,並明確列出各階段的處理方式:報名後至錄取前發現違規者,可取消報名資格;錄取後至註冊前發現者,可取消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可開除學籍;即使學生畢業後才被發現,也可撤銷學位。情節嚴重者將移送司法單位處理。

台大教務處表示,此次修法參考「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並非台大獨創。修正案在教務會議中順利通過,預計年底報教育部核定後,將於明年各大招生管道開始適用。

此外,會議中也報告了「分數通膨」的因應方案進度,規定授課教師若給予A+比率過高須註明原因,並將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開放學生申請PR值成績單,鼓勵用於研究所推甄書審及學系書卷獎遴選等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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