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因收取工程回扣案,最高法院於12月4日駁回上訴,確定其6年6月徒刑及褫奪公權5年的判決。
根據檢方調查,林建堂在擔任區長期間,因選舉及公關支出積欠多筆債務。他於民國108年得知和平區公所將依前瞻計畫補助辦理數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後,便與清潔隊員謝男共謀,由謝男向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0%至15%的回扣。
謝男陸續代林建堂向6家業者收取共計589萬元回扣,用於清償林建堂的土地買賣債務、個人小額債務、公關費及選舉花費等。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將林建堂及謝男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更一審判決林建堂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男則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台中高分院審酌兩人於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均已坦承犯行,且共同繳回所得財物,犯後態度尚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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