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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山武嶺違法燃放煙火 最高可罰3000元並面臨刑責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今日清晨有民眾在合歡山武嶺亭下方公路附近違法燃放煙火,經民眾舉報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立即派員與太管處巡查員前往查察。執法人員在武嶺停車場發現可疑車輛,駕駛不僅承認燃放煙火,車內還有未施放的煙火物品,當場被開具舉發單並責令清理現場煙火殘骸。

太管處強調,合歡山區屬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太魯閣國家公園公告禁止事項」第8項規定,園區內禁止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更嚴重的是,非法燃放煙火可能引發森林火災,不僅危及高山生態與公共安全,違法者還將面臨高額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根據森林法第53條第3項規定,失火燒燬他人森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太管處表示,已與警方加強園區不法行為的查察與取締工作,園區內監視器設備完善,呼籲民眾勿存僥倖心態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國家公園的自然環境與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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