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出刪除衛星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條款罰則的修正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8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回應表示,若僅刪除罰則條文,將導致違反黨政軍條款者無法受到處罰,使該條款形同虛設。陳崇樹強調,黨政軍條款可以修改,但絕對不能廢除。
黨政軍條款是指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的規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明確規範,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也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認為,黨政軍條款限制了媒體產業的發展,建議將間接持股比例放寬至10%,且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單純投資行為的持股比例不應納入計算。對此,陳崇樹解釋,即使持股目的僅為投資,但持股達一定比例時,仍有實質控制廣電事業的可能性。
翁曉玲等人則認為,現行法律以被投資者(衛星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歸責對象不合理,因為衛星廣電事業無法禁止黨政軍透過股權交易持有其股份。因此提案刪除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0條罰則條文,以免衛星廣電事業經營者遭受不合理處罰。
另一方面,立委傅崐萁等人提案擴大黨政軍條款適用範圍,涵蓋配偶、二親等血親及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情況,並限制其表決權,以防止透過家族或代理人介入經營。陳崇樹表示,將經營與投資區隔,在不得介入及控制的要件於個案難以認定,可能導致黨政軍條款難以執行。
陳崇樹在接受媒體聯訪時重申,黨政軍條款可以修改但絕對不能廢除,直接投資應絕對禁止,而間接投資則必須避免出現實質控制的可能,需要在法規中擬定完善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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