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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完必須折現給付!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廢勞工權益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近期發現勞工申訴案件中,特別休假相關爭議明顯增加,主要集中在特休結清工資及限制勞工請假權利等問題。縣府特別提醒縣內企業,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妥善處理勞工特休事項,避免違法並保障勞工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必須折算工資並依法發給。縣府指出,部分企業存在誤解,如認為「自願離職無需折算」、以內規規避給付義務,或將未休特休視為自動放棄等,這些做法均屬違法。除非經勞雇雙方協商將未休特休遞延至下一年度,否則所有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的未休天數都必須結清,且應於約定發薪日或屆期後30日內發給勞工。

此外,縣府也發現許多雇主限制勞工特休排定權的情況,包括:以業務繁忙或人力不足為由拒絕核准特休;未經勞工同意即要求於補班日使用特休;限制請假順序;或強制勞工須先休完特休才能請病假或事假等。這些做法不僅剝奪勞工合理行使休假權利,也違背特別休假保障勞工休息與恢復體力的立法目的。

花蓮縣府提醒,雇主若因業務需要協調特休安排,應與勞工協商並提出正當理由,不得片面決定。雇主也有義務在勞工符合特休資格時,告知其可休特別休假日數,並將每年特休請休日期及未休完日數的結清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以書面通知勞工。

花蓮縣政府強調,特別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勞工健康與生活品質,企業應正確認知並依法執行相關規定。縣府也呼籲企業若對特休制度有疑義,可主動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以減少勞資爭議,共同營造友善、合法且永續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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