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駕駛阿興(化名)去年7月在嘉義縣中埔鄉台18線與大義路口行駛時,因在左轉專用車道打右方向燈被民眾檢舉,隨後收到1200元罰單。阿興不服處分,提出行政訴訟,最終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興被檢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阿興辯稱,該路段為雙線車道,內外側車道間為白色虛線,允許變換車道。他表示自己並非從內側車道直接右轉,而是要直行至大義路,因此開啟右方向燈是為了變換車道。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則主張,該路段內側車道為左轉專用車道,阿興在左轉專用車道使用右轉方向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影像後認為,該路段確實為單向雙線車道,中間為白虛線,允許變換車道。阿興行駛左側車道時開啟右側方向燈,是為了通過路口後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全程都有開啟方向燈,因此難以認定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
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但案件仍可上訴。法官也表示,阿興的行為是否違反其他道交條例規定,將由嘉義監理所依職權調查後另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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