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曾在銪富號工作的印尼籍漁工,因長期欠薪及工作環境不佳,向船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勞基法法定基本工資差額。案件昨日在屏東地方法院進行第二次開庭,這起罕見由遠洋外籍漁工主動提起的訴訟,可能對台灣境外聘僱漁工的薪資標準及聘僱制度帶來重大改革。
出席庭審的5名漁工均已轉任農工或廠工。其中一名漁工Matthew表示,在漁船上的工作經驗「有點創傷」,連續工作12小時是常態,每天睡眠不足且疲憊不堪。他還提到船上曾發生海水淨化設施故障,以及因補給船未到導致一個月缺乏油品和調味料,食物只能水煮。這已是他第二次遭遇欠薪問題,先前曾在中國籍漁船上被欠薪8個月,這些經歷讓他不願再從事海上工作。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到場觀察表示,台權會主張廢除聘僱漁工的雙軌制,認為只要在掛有中華民國國旗的漁船工作,就應適用國內法,尤其本案漁工是在台灣完成契約後才前往薩摩亞進行漁撈作業。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指出,勞工在台灣工作,唯一可以不適用勞基法的理由是勞動部明確依法律格式公告排除,但勞動部從未做出此類公告。今年8月首次開庭後,屏東地方法院曾向勞動部詢問遠洋漁工在台灣籍漁船是否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回覆「尚不適用」,但未說明理由。邱羽凡認為,漁業署「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辦法存在法律疑慮,依船旗國原則,遠洋漁工在台籍漁船工作應適用國內基本勞動法規。
去年8月,銪富號遭爆積欠10名印尼漁工15個月薪資,在漁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後,船東補發全數薪資並補償每人新台幣2000元。其中8名漁工被法務部調查局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但屏東地檢署於今年4月對船東做出不起訴處分。
目前外籍漁工在台灣漁船工作分為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兩種制度。境外聘僱由漁業署主管,適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基本薪資為美元550元,多見於遠洋漁業;境內聘僱則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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