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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停班期間勞工出勤安全保障 雇主須提供交通協助並支付計程車費

勞動部於颱風鳳凰逼近台灣之際發布重要提醒,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當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勞工原則上不應出勤,以確保生命安全。

若因業務需求,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勞工出勤,雇主必須提供通勤協助。特別是當勞工無法使用原定交通方式如台鐵、捷運或公車時,若有搭乘計程車必要,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得將勞工依規定不出勤視為曠工或遲到,也不得強迫勞工請事假或其他假別,更不得要求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為落實此政策,勞動部要求雇主應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說明通勤協助內容,並表示將與中央各部會合作,從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開始推動,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履行天災期間的通勤協助義務。

勞動部提醒,若雇主在天災期間要求勞工冒險上班,一旦勞工在通勤途中發生意外,雇主將面臨通勤職災的相關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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