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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法規下週審查 法制局建議明確定義並納入歧視言行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預計於29日審查行政院通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該草案增設「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旨在強化勞工權益保障。然而,立法院法制局提出報告指出,草案中對職場霸凌的定義存在模糊之處,建議授權子法明確列舉認定原則,並將歧視言行納入規範範圍。

根據政院版草案,職場霸凌被定義為勞工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超出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對待,導致身心健康受損,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法制局報告指出,草案中「冒犯」、「冷落」、「孤立」等用語過於抽象,且「持續性」和「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不明確,可能造成執法機關、雇主或法院難以依循。法制局建議勞動部參考學界、司法實務與國際經驗,在子法中明確列舉行為樣態及認定原則,避免規範錯置或執行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公務員保障法中對職場霸凌的定義已明確將歧視言行納入規範,現行就業服務法也禁止歧視行為,但職安法修正草案未涵蓋此項內容,可能導致實務上難以處理以歧視為手段的霸凌行為。法制局因此建議將歧視言行納入職場霸凌定義範疇。

此外,政院版草案規定10名勞工以上的企業,其雇主須負起防治職場霸凌責任。然而,法制局指出,台灣企業平均員工數僅6.6人,多數屬於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新法恐難全面涵蓋。法制局建議增訂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協助中小企業建立防治制度,或提供免費或低價資源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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