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間花生豆腐店於去年底發生嚴重工安事故,一名王姓女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衣物被攪拌器捲入,導致全身嚴重燙傷並右手截指,造成重度殘疾。事件發生後,員工向法院提告店家鍾姓負責人,經檢方起訴後,屏東地方法院已做出判決。
根據判決書指出,鍾姓負責人作為花生豆腐店的經營者,應負責監督製作流程及維護工作場所安全。法院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員工適當的安全教育訓練、未要求員工穿著安全適當的工作服,且未在攪拌器上設置護罩、圍欄及緊急停止裝置等防護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義務。
事故發生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上午,王姓女員工在烹煮花生豆腐過程中,以筷子刮取鍋爐邊的豆腐渣時,因攪拌器周圍沒有防護設施,她所穿的寬鬆衣物被攪拌器的握把勾住。由於設備未裝設緊急停止裝置,導致她被捲入並懸吊於滾燙的豆腐液上方,造成全身24%面積的二至三度燙傷,以及右手多指截肢等重傷。
法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但已支付約81萬餘元相關費用,最終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此案例再次凸顯工作場所安全防護措施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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