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6日一審公開宣判前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張建春受賄案,張建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法院同時裁定,將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根據中國官媒央視報導,張建春在2004年至2024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共中央組織部、北京市委組織部及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多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及職務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506萬餘元(約新台幣2.3億元)。
法院認定張建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考慮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張建春1965年生於山東鄆城,1987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擁有首都師範大學美術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歷。他早年在山東省委組織部工作,後調往中央組織部,曾任幹部一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副局長等職務。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27日公開審理此案時,張建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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