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要求申請人必須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於7日例行記者會表示,若申請人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也可採具結方式處理。
梁文傑解釋,依據兩岸條例規定,陸籍人士在台申請定居除了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外,也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然而,由於大陸地區人民領用護照比率僅約12%,加上兩岸往來並非使用護照通行,因此「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一直難以執行。此次修正是因有人對現行規定提出疑義,故必須明確相關規定。
關於中國大陸是否會發給未申領或已註銷護照的證明,梁文傑坦言目前尚未見過實例,因此提供具結替代方案,具體執行方式將由移民署規劃。他強調,具結必須誠實以告,若申請人確實持有大陸地區護照,將要求剪角處理;若日後發現當事人使用大陸地區護照出國等情形,將影響其在台定居身分。
對於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批評此修正涉及「搞台獨」的說法,梁文傑回應表示,此事與台獨毫無關聯。他解釋,大陸地區護照是對岸政府發行的公文書,台灣並非不承認其效力,只是兩岸互相往來時不使用護照通關。他舉例,台灣民眾辦理台胞證時也需提供台灣護照,而對岸同樣不承認台灣護照。內政部此次修正純屬行政規定的調整,不會影響大多數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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