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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防部少將侵占公物判刑定讞 懲戒法院裁定免議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被依貪污罪判處6年8月有期徒刑定讞。懲戒法院考量其已被褫奪公權,再懲戒無實益,因此裁定免議,此裁定可上訴。

根據刑事判決書,林男於民國106年12月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便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然而,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便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自己的住處據為己有。後來得知消息走漏,他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放置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改判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男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監察院通過林男的彈劾案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為,林男的貪污行為已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此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審酌林男的違失行為嚴重扭曲公務員價值觀,且行為後未見反省悔改之意,應受高度非難,但考量上述規定結果,再對他為懲戒並無實益,因此判決免議。此裁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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