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婦人騎機車連續兩次右轉期間持續使用方向燈,被警方認定違規使用燈光而攔停要求酒測。婦人拒絕酒測後被罰18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使用方向燈合理且無危害之虞,判決撤銷罰款。
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決書,台東分局員警於112年2月2日下午5時許巡邏時,發現該婦人騎機車右轉後未關閉方向燈即進行第二次右轉,警方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由攔停並要求酒測,婦人拒絕後被裁罰18萬元。
婦人不服處分向監理站及台東分局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辯護律師表示,婦人第一次右轉後行駛不到50公尺即需再次右轉返家,因此未關閉方向燈,且婦人騎車無搖晃、煞車異常等不正常駕駛行為,警方無合理理由進行攔查。律師還指出攔查地點屬於私人土地,違反警察勤務條例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兩次右轉間距離不足50公尺,實無從區分正確關閉、開啟方向燈的時機點,且短時間內持續顯示右方向燈不會造成後方車輛無法預期的風險。法院判定婦人使用方向燈無「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的情形,警方攔停違法,婦人無配合酒測義務,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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