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名婦人阿鳳(化名)在17年前離家,留下3名未成年子女獨自生活。如今她因健康問題無法工作且背負債務,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6915元扶養費。然而,法官調查後發現她名下仍有價值可觀的不動產,因此駁回了她的請求。
根據判決書記載,阿鳳積欠債務共589萬元,雖然她名下有一筆價值200多萬元的房產和10筆土地,但她聲稱實際負債已超過資產總值。目前她以每月4500元租金租屋居住,並表示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且名下財產多為共有,無法自行處分,因此希望子女提供扶養直到她過世。
然而,法官調查發現,阿鳳名下的不動產並未全部被查封拍賣,且債權人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一審法院認定她仍擁有價值200多萬元的財產,難以認定她已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更值得注意的是,阿鳳離家時,她的3名子女中年紀最大的才國中生。這些孩子為了維持生計和支付學費,被迫在夜市和餐廳打零工,甚至需要接受慈善團體的資助才能完成學業。雖然阿鳳聲稱離家後有提供現金給子女,但無法提出相關證明。
法官最終認定阿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駁回了她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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