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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子性騷擾小姨子遭判刑 不當言行觸法

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家庭成員間的性騷擾案件,一名男子小黎(化名)因在2023年2月對小姨子小美(化名)進行不當身體接觸,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本案判決已於6月19日公布。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黎在台南白河區住處廚房內,趁小美備料時從背後環抱並觸摸其胸部,雖遭斥責仍連續三次犯案。期間還對小美說出「妳的胸部是高中生最大」等不當言論,直到小美明確表達不悅才停止。

小黎在庭審中雖承認觸摸行為,但辯稱「手的位置剛好碰到胸部,並非故意」,並主張兩人長期有婚外情關係。然而,法院調查後認為小黎所述婚外情缺乏具體證據支持,且通訊紀錄也未顯示兩人有曖昧關係,因此不採信其辯解。

法院判決指出,小黎的行為已逾越正常男女相處界限,屬於性騷擾行為,且在短時間內接續進行,符合「接續犯意」的法律定義。考量小黎未與小美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且始終否認性騷擾意圖,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可上訴。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性騷擾防治法旨在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任何人都不應以不當方式侵犯他人隱私部位,即便雙方具有親密或家庭關係,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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