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案件。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未滿14歲女子進行性行為共計十二次,依法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量雙方有交往關係且非以詐術或脅迫手段,最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度,合併執行刑期定為兩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顯示,被告與被害人自2023年9月開始交往,明知對方未滿14歲,仍於同年9月至11月間,在台中市多處地點與被害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後來被害人發現懷孕,雙方曾在公園會面討論處理方式。案件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台中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所有犯行,法院認為其陳述與其他證據相符。法院指出,雖然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屬法律特別保護對象,但考量雙方存有穩定交往關係,犯行非基於詐騙或暴力手段,且被告自首認罪、態度坦誠,若依最低法定刑三年論處,恐有刑罰過重之虞,故依法減輕其刑。因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不符緩刑條件,最終判處實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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