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若父母想將房地產過戶給已婚的女兒,擔心未來走上離婚路,房地產可能要給女婿一半?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透露,這情況通常有3種過戶的模式,其中「遺囑指定女兒繼承」的方式不但有保障也最省錢。
蘇家宏表示,法律上女婿不能主張房子的一半,但是否能將房子價值的一半拿走,一切視父母如何將房地產過戶給女兒而定。他列舉3種過戶的方式,結果大不相同:
一、父母直接贈與房地產給女兒
●夫妻財產部分
可有效排除未來女婿分產。父母親直接贈與的房地產,屬於女兒無償取得得財產,所以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此房地產在女兒離婚時不會列入分配,女婿不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稅務部分
1. 贈與稅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通常低於市價。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若超過,依10%、15%、20%累進課稅。
2. 房地合一稅:不課徵。但女兒未來若出售此房地產,將以實際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扣除取得成本(以贈與當時的公告價格計算房地成本,不是父母親原始購買房地的價格)來計算房地合一稅,由於房地的公告價遠低於市場價格,而且若房地價格上漲,通常會有相當的房地合一稅。
3. 土地增值稅:僅適用一般稅率(不能用自用土地稅率)。適合情形為想一次就完成贈與,比較擔心女婿分財產問題,而不擔心房地合一稅的父母。
二、父母每年贈與現金,再由女兒購買父母的房地產
●夫妻財產部分
屬於女兒以父母贈與的現金去做「理財」的行為,如未來房地價值高於當時的購買價(父母贈與的現金總額),高出來的部分仍可能被女婿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蘇家宏舉例,女兒以2440萬元購買父母親的房地產(女兒資金來源是父母親的贈與),未來如果女兒離婚,多數法院會認為此房地產是婚後財產,先鑑定該房地產價值,若價值是3440萬元,扣除父母親贈與的2440萬元,其餘1000萬元為婚後財產的增值,依法屬於女兒的夫妻剩餘財產,要跟女婿做分配。此外,也有法院依照個案判斷,認為此房地是贈與財產的變形,而不需要列入剩餘財產。
因此女兒購買父母的房地,未來不想要讓女婿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買賣價格就要盡可能跟市價相當。
●稅務部分
1. 贈與稅:不計算。
2. 房地合一稅:關鍵在於女兒用多少錢購買父母的房地,以及出售時機。
由於房地合一稅會先計算有多少所得,再計算要繳多少稅,所以父母可決定用多少錢賣給女兒,讓取得成本變高以減少課稅所得,此外,女兒也可以持有較長時間讓稅率比較低,或符合自用住宅相關條件者,課稅所得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稅率也用最低的10%計算。
打個比方,父母可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2人488萬元贈與免稅額,以此類推逐年贈與現金給女兒累積購屋資金,有效分散贈與稅負擔。若女兒以2928萬元購買父母名下的房地,女兒的資金來源全部來自父母的贈與,父母如果想要完全免稅,運用每年免稅額贈與現金大概需要6年的時間(488*6=2928)。父母運用部分免稅額,其餘所贈與的現金繳交贈與稅也是一種方法。
3. 土地增值稅:看父母親本身是否符合自用稅率決定。適合情形為長期規劃、分年贈與且希望未來出售稅負較輕的父母。
蘇家宏說,綜合來看,若希望節省當下贈與稅且一次完成,直接贈與房產較好;若想分散稅負、降低未來出售稅負,且有時間規劃,逐年贈與現金讓女兒以自行購屋的方式更合適。
三、立遺囑指定女兒繼承
若父母親名下的房地產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用遺囑指定女兒繼承,女兒依照繼承法取得後,未來出售並沒有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時間點也以繼承時做計算,會比較省,女婿也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