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人妻小玲(化名)去年12月4日凌晨3時左右,發現丈夫阿偉與女性友人柔柔(化名)單獨在停靠路邊的黑色轎車後座。情緒激動的小玲立即衝上前拍打車窗、踹車門,甚至揮拳擊打擋風玻璃並踹後照鏡。
監視器畫面顯示,柔柔見狀迅速移至駕駛座啟動車輛。小玲則緊抓住駕駛座門把不放,整個人掛在車身上。柔柔試圖倒車脫離,但小玲仍不放手,最終柔柔加速離開,導致小玲被甩落地面,手腳多處擦挫傷。
小玲事後對柔柔提出傷害告訴,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定,柔柔的車輛並未撞到小玲,而是小玲因自身抓住門把不放而摔倒。法官指出,小玲不斷追車並拍打車身的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而柔柔在凌晨時分被陌生人攻擊,選擇駕車離開是合理的自保行為。
判決書中,法官批評小玲的攔車行為已構成「強制罪」,並強調柔柔只是以一般速度開走,完全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依刑法第23條規定無需受罰。對於小玲指控柔柔「勾引丈夫」的說法,法官則表明「配偶權爭議與本案無關」。此案判決無罪,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