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8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營業人因匯率變動、市場價格波動等不可歸責因素導致的營業稅溢付情況,可獲核實退還。為提升行政效率,此類案件將直接授權國稅局查明處理,無需再逐案報請財政部核准。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當營業人從國外進口貨物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若因匯率變動或市場價格波動等非營業人可控制的因素,導致進口時繳納的稅額超過國內銷售時的應繳稅額,形成溢付稅額時,可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以實例說明,當新台幣兌美元匯率為32元時,進口商引進完稅價格為1萬美元(折合新台幣32萬元)的貨品,依5%稅率需繳納1萬6000元營業稅作為進項稅額。若該業者為維持市場競爭力,以30萬元售予國內消費者,則銷項稅額為1萬5000元。此時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產生1000元溢付稅額,可依新規定申請退還。
此項簡化行政程序的措施,將有助於提升稅務處理效率,減輕營業人因外部因素造成的稅務負擔。